本报讯日前,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目前正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规定,个人账户可以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据悉,在个人账户管理方面,全省职工医保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统筹地区根据本办法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可以支付哪些费用?根据《办法》规定,包括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支出。
在费用结算方面,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或配药时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需凭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如实记账;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职工个人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对从个人账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记账医疗费用,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退休异地安置人员、长期驻外工作人员及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备案后到统筹地区外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报销。就医时未能联网结算的,凭其医疗保障凭证、医疗费用发票、病历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吴碧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