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近日,三孩生育政策正式入法。北京等地提出,5月31日后生育三孩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奖励假。这无疑是好消息。然而一个尴尬的现实不容回避。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各地推出延长产假(也称生育奖励假)政策,但在“谁支付多出来的产假待遇”上,国家并未明确,导致各地做法不一,女职工生育就业权利的落地面临不确定性。(9月6日《工人日报》)
生育奖励假是在国家法定产假基础上,各地因地制宜延长的产假。这种奖励假,既有利于新生婴儿获得更多母爱和母乳喂养,也有利于产妇更好地调节身心。而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则保障了产妇权益及其家庭支出。但由于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生育奖励假待遇由谁来支付,各地做法不一,可能会影响到女职工权益。比如,有的地方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于企业效益等情况不同,这种待遇要么没有,要么比较少。而且由企业承担这笔支出,也可能导致企业不愿聘用女职工,影响女职工就业权。
目前,有的地方规定生育奖励假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有的地方则规定由企业支付。相对而言,前者无疑更可靠,一是,支付主体是政府相关机构,既有支付能力也有公信力;二是,按照相关标准支付,操作更规范;三是,女职工权益更有保障。由企业支付这种待遇则面临不确定性。之所以出现企业支付,原因之一是因为生育保险费率下调导致基金收不抵支。
当然,企业支付也有政策依据,即人社部等三部门2018年印发的《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多渠道解决生育奖励假待遇问题。企业支付也是一种探索渠道。但从最大化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就业权益角度而言,应该由最可靠的支付者来支付生育奖励假待遇,无疑,生育保险基金是最可靠的支付者,既能确保支付,又能保障按标准支付。
所以,为确保“三孩”政策更好落地,有必要从国家层面明确生育奖励假待遇统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所谓“探索多渠道解决生育奖励假待遇问题”,应该理解为多渠道解决生育保险基金资金筹集问题,确保该基金大致收支平衡,一方面让基金没有压力,另一方面,女职工权益也有保障。那么,该如何确保生育保险基金成为最可靠支付者?
对此,有专家提出两个意见,一个是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让更多企业参保,缴费自然多了;另一个是,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适当向生育津贴倾斜,适当增加生育保险支出。此外,笔者认为,还应该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这种补贴应视为支持配套“三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像养老基金一样,通过投资运营实现增值,也是有关方面值得考虑的一个选项。
一旦生育保险基金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可承受法定产假和生育奖励假待遇支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奖励假待遇就有了坚实基础。而且还应完善《社会保险法》和地方相关规定,让制度保障生育保险基金有稳定收入,统一支付生育奖励假待遇会更让人放心。在此背景下,落实“三孩”政策来实现优化人口结构等目标将更加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