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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无理由退货不是无理退货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介绍了一起网购退货引发的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一家婚庆公司网购60只花瓶用于婚庆后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被拒,起诉网店最终被法院驳回。(6月19日《扬子晚报》)
  实际上,婚庆公司购买60只花瓶用完就退货这种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的行为并非个例。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消费者借助“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试穿大牌新衣服,卡着时间点发起退款的事情屡见不鲜。比如,某相亲节目的女嘉宾在节目中公开说身上穿的衣服没有撕掉商标是为了下节目后退货。
  显而易见,从道德层面讲,婚庆公司将网购的60只花瓶在使用后,以“尺寸拍错”为由,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很不道德。这是利用规则占商家小便宜,丧失了诚实信用原则。
  从法律角度说,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可以保护消费者网购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但是,“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也不是无理退货,更不是消费者薅羊毛的手段。消费者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有前提条件、有边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按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换言之,婚庆公司已经使用过的花瓶不能算是完好商品。
  消费者的“后悔权”需要保障,但不能任由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货”权,商家的正当利益需要保护。一方面,应当完善网购时代评价体系,评价应是双向的,而不能只是消费者对商家的单向评价,买家的消费行为同样要与个人诚信挂钩,接受卖家的评价,对滥用“无理由退货”权利损害商家正当利益的消费者,可以纳入电商平台的失信“黑名单”之中,限制他们的网购行为。对涉嫌敲诈勒索商家的消费者,必须法办,移交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进行追责。另一方面,需要向消费者普及“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消费者的诚信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的正确认知,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到“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