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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画闲言】赠品不能成为促销中的“变色龙”
  “我6月10日在一家电商平台买了3瓶酱油,当时的价格是21.9元/瓶,但是6月17日晚上,我发现这款酱油的价格降为17.52元/瓶,每瓶降了4.38元。由于在保价期限内,按理说平台应退我13.14元,可平台却不予保价。”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消费者楚女士对记者说,“后来咨询平台客服人员才得知,因为我的订单里有个15元的赠品,在保价的时候,赠品也算钱。”(6月21日《工人日报》)
  在促销时,赠品的身价是0元,其功能是让消费者享优惠,刺激消费者下单;在消费者提出保价诉求时,赠品的身价秒变成几十元甚至几百元,其功能也变成了临时填补“主交易标的商品”的降价价差,阻碍消费者索要差价。在不同的营销环节,同一赠品的身价和功能随着商家的需求不断变换,成了减轻商家责任、降低商家成本、维护商家利益的“变色龙”。无疑,一些商家玩坏了赠品规则、保价规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触碰了法律底线。
  按照通常理解,赠品是商家为了促销免费赠予消费者的商品,赠品有赠品的规则和逻辑,不应该掺和到保价规则中去。退一步讲,商家即便想把赠品计算到“主交易标的商品”的保价价款中,也应该秉持透明原则,提前告知消费者。商家在促销过程中,直到消费者提出保价诉求之前,未以合理方式告知或提示消费者赠品的身价包含在保价规则中,却利用“最终解释权”把赠品算入了“主交易标的商品”的价款中,减轻了商家的保价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限制了消费者获取全额价差补偿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是否需要赠品的权利,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严格地说,赠品的身价随着商家的需求不断变换的促销保价规则已经构成了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即便促销保价规则还没有到无效的程度,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促销保价规则中赠品身价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也应该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或者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一方作出解释。李英锋/文陶小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