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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婴儿买车票,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冯海宁
  8月29日,广东湛江市一位母亲抱着不足一岁的婴儿在南桥车站乘车时,被工作人员拦下要求给婴儿购买车票。对此,湛江南桥车站解释称,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每十位乘客才能有一个免票儿童名额,也就是仅有核定载客人数10%的儿童可以享受免票。当天,这位母亲乘坐的车辆不满足相关免票规定,因此无法给予婴儿免票服务。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这一规定在全国多个地区的长途客运站均通用。(8月31日极目新闻)
  从车站方面解释看,工作人员拒绝给婴儿免票有依据。不过这种做法未必真的合情合理合规。先看制度规定。正如法律人士所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是行政管理规定,调整的是旅客运输企业和客运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而不是企业与乘客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客运企业以此规定来向婴儿收费,就存在争议。
  再看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规定:除9座及以下客车外,符合条件的儿童享受免费乘车或者客票半价优待。具体条件为:每一成人旅客可携带1名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需单独占用座位或者超过1名时超过的人数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对照该文件规定,湛江这位母亲抱着不足一岁的婴儿乘坐大巴车希望给婴儿免票是有文件依据的。而车站方面忽视该文件规定,涉嫌选择性操作。
  从合理性角度看,一岁婴儿被母亲抱在怀里,并不单独占用大巴车座位,也不会增加客运企业成本,因此,客运企业向婴儿单独收费,不合情也不合理。全国多地长途客运站都是这种操作,折射出相关企业犯了一种“通病”,即过度追逐利益,选择性执行规定。
  要纠正这种“通病”,一方面,各地交通、发改等部门应主动规范客运企业服务,叫停针对婴儿单独收费。另一方面,针对多地长途客运站选择性操作,国家有关方面应根据《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精神,要么以重申促进规范,要么细化规定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