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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山寨艺人”别踩踏侵权红线
  “鹿哈”“易烊干洗”“黄子诚”……这些与当红明星相近的名字最近频繁出现在热搜。在某短视频平台上,一个以模仿韩国偶像男团EXO组合“出道”的山寨明星组合ESO迅速走红,其成员包括但不限于鹿哈、黄子诚、权酷龙、王俊卡、王二博、林俊绝等人,他们从组合名称、成员名称、造型妆容等都模仿了鹿晗、黄子韬、林俊杰等当红艺人。事实上,因外形、嗓音等条件相似而对明星进行模仿的行为并不鲜见,甚至不乏专门的模仿类综艺。(8月31日《法治日报》)
  将模仿明星作为娱乐方式由来已久,应该说,“山寨艺人”是可以接受的,尤其是一些模仿者并非仅凭一张明星脸“混饭吃”,他们本身也有比较深厚的才艺技能。有人认可他们的这种价值,请他们上节目、上直播或进行商业性演出,亮明模仿身份,其实无可厚非。
  如今,直播平台火爆,更是给以牟利为目的模仿明星行为提供了便利。据报道,歌手周杰伦的模仿者“雍杰伦”在某短视频平台的粉丝量已有178.5万名,在其发布的视频中,他不仅以周杰伦模仿者的身份出席商演、与其他明星模仿者合拍视频,还参演电影,“比真的杰伦都忙”。
  那么,不少明星模仿者为何陷入“模仿还是山寨、表演还是侵权”的争议?一句话,模仿明星是模仿还是山寨,是表演还是侵权,就看这种娱乐行为能否把握一定分寸。娱乐一下可以,若在模仿表演中不主动亮明真实身份,试图通过身份混淆走红吸金,甚至直接冒充明星,便是典型的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获得影响力和商业利益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构成“商业标志混淆”,从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星本人若认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主张赔偿。
  对这种踩踏侵权红线的“山寨艺人”,相关部门、平台、机构等应进行必要的限制和整治。因为这类“山寨明星”具有不劳而获的寄生特征,若任其泛滥,会影响粉丝尤其是青少年的成名观、财富观;还会扰乱文化与经济生态,毕竟模仿者不是原创者,原创者理应得到保护,才有助于他们创作出高质量的作品,有助于文艺生态良性发展。
  观众也担当着文艺生态的建设和维护职责,维护明星的合法权益,不让低技术含量的“山寨艺人”有机可乘。被侵害了合法权益的明星,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面形象。而模仿者也要有敬畏之心,敬畏明星的合法权利、敬畏相关法律法规。□何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