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出4板过期4天的酸奶退货后被罚2万元,卖出5斤超标芹菜收入20元被罚6.6万元……近日,“新华视点”记者跟随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在陕西督查发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一些行政处罚存在“过罚不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存在处罚力度与业绩考核挂钩,倒逼从严办案。督查组发现,在食品安全领域,有关部门存在以办案数量和罚款规模进行考核的现象。(8月31日《今晚报》)
罚款作为一种行政管理的手段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罚款的目的应该是用行政处罚的手段来遏止违法违规行为,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警示,从而规范社会和经济秩序。行政部门应该保护人民的利益,保护守法公民的权益,对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然而,陕西一些地方监管部门仍存在“罚款指标”问题,无疑会让执法异化为“执罚创收”,如此,必然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诚然,随着近些年罚缴分离、对执法机关全额拨款、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落地,前些年的混乱现象得到一定程度改善,但尚未完全根治。尤其是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地方财政吃紧时,借罚款搞创收的毛病很容易复发。但一缺钱就想着从企业、个人头上“薅羊毛”,很容易陷入“财政缺钱-罚款搞钱-营商环境恶化-财政更加没钱”的恶性循环。更要紧的是,执法者本应带头尊法守法,可“执罚创收”隐含的问题却是执法者不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执法行为失去了公信力和合法性,这是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背道而驰的。
目前,自由裁量权过大仍是一些地方、一些领域行政执法受到诟病的原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也给一些人“权力寻租”留下了隐患。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这将有利于防范“罚款经济”。陕西等地出现的“执罚创收”问题,其实是典型的执法违法问题。“罚款指标”损害了法律法规严肃性,让依法行政成了口号,损害了法治精神。对“执罚创收”问题,应该严厉追究执法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依法行政的公信力。程汉鹏/文王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