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气象台14日预报,未来三天,华北东部、黄淮及新疆、甘肃西部、内蒙古西部等地部分地区有35℃~39℃的高温天气,新疆吐鲁番等地最高气温将超过40℃。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6月15日华夏经纬)
高温津贴几乎是季节话题,逢夏必热。从2015年开始,每年国家相关部委都会出台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各地根据通知的要求也相应制定和完善了实施办法。尽管不乏督促落实的善意,但也还存在一些执行上的短板。
首先,高温津贴的金额实行静态标准,或按天或按月计算,标准调整滞后于工资与物价增长水平,有的地方一个标准执行多年,一个夏季几百元,形同“鸡肋”。同时,计算方式复杂,多地的高温津贴,发放分行业、分室内室外,有的还根据实际温度按天计算。概括来说,就是金额有限,还不便于掌握,影响操作。
其次,高温津贴一直都被定位为劳动福利的范畴,主要政策依据是《防暑降温管理办法》,津贴只是高温条件下劳动保护措施之一,并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各地做法各异,办法宽泛性规定多,保障性措施少,这也导致高温津贴缺少常态化的执行环境,往往监管严一点、检查多一点,落实得就好一点,力度稍有减弱就会反弹。同时,由于金额较小,用人单位即便不发放,也很少有劳动者愿意为了小钱而得罪用人单位。
高温津贴成色不够,很大原因是制度设计缺少刚性和可操作性,导致落实不彻底、不连续,单纯靠用人单位的“良心”并不足以形成劳动保护社会责任的自觉。
从长远来看,高温津贴更宜纳入工资制度中,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之一,进行常态化监管。一方面,高温津贴应与职工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挂钩,占到一定的比例,比例的多少视行业实际适度差别化,随工资增长自动调整,并明确不同区域适用的月数,便于实际操作。另一方面,高温津贴作为劳动用工的组成部分,除了应写入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之外,还应纳入劳动合同、劳动维权、工资支付保障等事项内调节,并在监管之中有一席之地,破除执行上“最后一米”的障碍,更多把保障落在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