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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画闲言】
企业不能把普通员工当成“合伙人”
  “在员工工资中扣除经营用电费用,属于克扣工资行为。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涉及公司要求员工分摊办公室超额电费的劳动争议纠纷,引发广泛关注。(6月15日《工人日报》)
  公私分明是治国之要,也是现代社会的常识。但在现实中,部分企业做不到公私分明,有的公司要求员工打印文件时扫码付钱,有的让员工分摊办公场地租金,把员工当成了“合伙人”。显然,企业与员工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不是合伙人式的关系。所以,企业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员工分摊各种办公费用。
  在上述案例中,涉案企业要求员工分摊办公室超额电费,其中,“超额”二字似乎给了企业底气,但这种理由在情理、法理上均站不住脚。
  从情理上来讲,涉事员工没有生活在办公场所,所消耗的电力都用于工作,让员工个人承担超额电费说不过去。从法理上来讲,即便该公司《能源节约管理制度》有相关规定,但该制度是否经过法定程序产生很可疑。而且,该公司从员工应发工资中扣除办公场所的电费,也不符合工资制度规定。
  可以说,不管企业以内部规定的形式要求员工分摊办公费,还是随意、变相让员工为公事“买单”,都缘于“霸道总裁”——企业负责人以“一切由我说了算”的霸道姿态来对待员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要求员工分摊办公费是“霸道总裁”利用强势地位,对弱势员工的“霸凌”。
  有的员工因担心失去工作,没有直接拒绝公司的要求,这种默许就是一种纵容。而有的员工,如上述案件原告,以公司规章制度违法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发多扣的工资。这一诉求获得法院支持,让企业的霸道行为碰了“司法钉子”。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需要规范经营、善待员工的企业,而非肆意侵害员工权益的“霸道企业”,对这种企业的霸道行为,从员工、劳动监察到劳动仲裁、人民法院,都要以法律为武器坚决说“不”,不能让其转嫁经营成本、商业风险的图谋得逞,否则会把“员工分摊”当“合法”。
  企业要求员工分摊各种办公费的实质是克扣员工工资,是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制度的。作为企业,在要求员工分摊办公费之前应了解了解相关法律,以免被“反制”。从员工角度来说,不能把企业惯出某些坏毛病。行政执法、劳动仲裁、人民法院要当好劳动者的保护伞。 
   冯海宁/文陶小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