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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高温津贴“清凉”灵活就业者
□关育兵
  6月27日,中央气象台再次发布高温黄色预警:北京、天津、河北大部、山东北部和西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最高气温为37℃-39℃,河北中部、北京东南部、天津西部局地达40℃以上。此前,6月22日到24日,北京连续3天出现40℃以上高温天气,这是北京气象观测史上首次遭遇40℃极端高温“三连击”。(6月28日《中国青年报》)
  高温天气是自然现象,无可避免;给予高温下的劳动者保障,是社会应有的公正,不可或缺。高温津贴就是如此,它指在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津贴。
  高温津贴有两个特性,其一是强制性,即其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法定报酬待遇,而非用人单位自设“福利”。用人单位发放的酸梅晶、饮料、西瓜、清凉油、人丹、藿香正气水等“防暑礼包”,属于福利性质,是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在公司自愿的范畴之内。高温津贴则是《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的工资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
  其二是不可替代性。所谓不可替代性,是指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额外劳动消耗的工资性补偿,不能用天气补贴、冲单奖励来替代,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充抵,或是用有条件的激励措施替代法定津贴。
  目前来看,高温津贴权益保障上的盲区主要在灵活就业人群,因其工作具有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化等特点,以及劳动关系认定上的困难,影响着其“清凉权”的维护。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因就业形式的不同而有差异。还要看到的是,近年来,灵活就业群体迅速扩容、新就业形态不断增加,已成为吸纳劳动力的重要途径。保障灵活就业群体的清凉权,有助于更好地发挥灵活就业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民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保障灵活就业群体的清凉权,需要法律有更大作为。目前,劳动关系的“灵活性”和模糊化,是包括工伤待遇、高温津贴在内的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题。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尽快出台工资法,把高温津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将劳动基准的适用范畴扩大,不再拘泥于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也不再区分传统和新型劳动关系,能更好地保障清凉权在具体操作中掌握、落实。
  事实上,一些平台在高温津贴的发放上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的平台会把室外高温津贴发放给专送骑手,有的会根据天气情况和单数对骑手进行补贴,还有的把津贴直接发放到签约骑手的工资卡里,这些做法都是有益于保障灵活就业者的清凉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