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台州一农民应义红到司法局感谢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去年,应义红宰杀了一头家养猪,分售7百元后因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被罚款5万元。台州市司法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仙居县人民法院组织行政调解,执法部门综合考量当事人情况,撤销原处罚决定,减为罚款5千。(7月11日澎湃新闻)
应义红一家自己养猪、自己宰杀,这种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该罚。但是,对于罚款数额,也需要考虑到其家庭的经济状况等特殊情况。应义红因车祸致残,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这个家庭在需要民生保障兜底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按规定“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台州市司法局认为,该处罚决定援引的法律依据没有错,但执法人员机械地按照规定执法,违背了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
2022年7月下旬,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三个一律取消”: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在这样的背景下,“小过重罚”仍然屡禁不止,这或许是更值得关注的问题。一些地方或执法人员把“小过重罚”作为一种“暗渠”来增加财政收入,无疑会让经营艰难的中小微企业雪上加霜,影响当前的稳就业,甚至影响到农民的生活保障,也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杜绝“罚款经济”,一方面要从完善法律法规、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执法文化等方面入手,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行政处罚制度,实现行政处罚的公平正义和效率效果。另一方面,对于相关部门“小过重罚”中出现的执法“小过”,主管部门则要依法给予重罚,而不是有舆论压力一改了之,没有压力得过且过。
□丁慎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