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合肥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交流轮岗的对象、方式、条件、比例等作出规定。
《若干规定》明确,交流轮岗对象包括主城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新站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含副校长)和教师(含兼任学校中层干部的教师),四县一市及跨区域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等按照有关文件执行。根据规定,距法定退休时间超过5年,且在同一所学校任校长满6年以上的校长(副校长)纳入交流轮岗范围,任满12年的必须交流轮岗;距法定退休时间超过5年,且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6年的教师需交流轮岗;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申请交流轮岗的校长和教师,可以交流轮岗。各区、开发区每年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人数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校长教师总人数的10%,其中毕业年级交流轮岗教师人数,原则上不低于毕业年级符合交流轮岗条件教师人数的30%。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骨干教师交流轮岗。
交流轮岗方式主要包括校际交流轮岗和集团校内交流轮岗两种方式。校际交流轮岗主要是引导校长、骨干教师(含特级教师、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等)向新建学校、薄弱学校流动,提升带动新建学校、薄弱学校教育教学水平。集团校内交流轮岗主要是加大集团校内管理人员、教师双向交流轮岗力度,鼓励骨干教师交流到集团内薄弱学校,缩小集团内学校发展差距。各区、开发区可根据学校布局、师资结构等情况,在区域内划分若干片区,实行片区内交流轮岗。
《若干规定》明确,参与交流轮岗的教师,交流到新学校后应按原聘任岗位聘任,其在原单位岗位聘任年限计入新单位职称申报、岗位聘任年限,其岗位工资不会降低。将到乡村学校或办学条件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任教3年以上作为选任中小学校长的优先条件。对交流到乡村学校的校长教师,在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任职满3年,经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考核表现突出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对参加交流轮岗并表现突出的校长教师,在提拔使用、评优表彰、教育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培养、输送优秀骨干教师的学校给予奖励支持。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交流轮岗安排的校长教师,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相应处理。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