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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小区停电老人下楼摔伤,物业担责冤不冤?
  北京某小区因停电造成电梯停运,家住12楼的张奶奶走楼梯下楼,却因楼道无应急照明踩空受伤。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张奶奶诉物业公司侵权纠纷案,认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奶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1万余元。(9月10日《法治日报》)
  按照一般人的认知,小区停电电梯停运,老人下楼摔伤,怨不得别人,物业被判担责有点冤。然而,这起纠纷案的判决,颠覆了许多人的认知,正是由于物业在小区管理工作上存在疏漏,留下了安全隐患,才导致败诉赔偿。笔者认为,此案例警示小区物业必须履行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区停电电梯停运,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这起纠纷案具有典型性。张奶奶自己家住12楼,由于停电电梯停运,她只能走楼梯下楼去接孙子放学。因楼道内没有应急灯照明,安全出口指示灯也没有亮,在下楼过程中张奶奶一脚踩空跌倒滚落,后被救护车拉往医院并住院20余天。在此情况下,大多数业主都会自认倒霉。但张奶奶认为,物业公司应负责包括楼梯间以及照明在内的公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共有部分、公共楼道空间的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应有服务,导致其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物业认为冤枉,因为涉案住宅楼是1999年建成的,建楼时并未设计应急灯,安全出口指示灯也是由于停电才不亮的,物业与张奶奶摔伤无关。张奶奶摔伤是其自己不注意造成的,在明知当天停电的情况下,下楼梯时候更应谨慎注意。案件第三人电力公司则称,供电检修提前张贴了停电检修通知,已通知了物业服务企业,检修行为没有造成张奶奶损失。
  可谓“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都不愿意担责。那么,到底谁该担责呢?
  本案中,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维修、养护、管理楼梯间的义务,楼梯间内光线昏暗导致原告摔倒受伤,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张奶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停电时自行下楼,其应能预料到危险性,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照明,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所以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奶奶各项损失2.1万余元。应该说,物业公司为自身管理上的疏漏“买单”,一点也不冤。
  这起纠纷案无疑具有警示教育意义。一方面,警示物业公司必须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做好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小区公共设施等义务,尽可能消除小区内各种安全隐患,从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另一方面,提醒广大业主,对小区公共设施不完善或缺失,或因公共安全隐患导致损失的,不要自认倒霉,应当像张奶奶一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阿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