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设计院院长温某某在工作群称:“我个人初步决定,明年开始要实现周六周日工作制度。如果不接受,可以考虑提前离职。”有人将其发言截图发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9月26日,涉事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温某某的过激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公司不会实行违反劳动法的工作制度,将会对这个事情作出处理。”(9月26日上游新闻)
温某某拟实行周六周日工作制度的理由,是“工资是按月给的,不是按22天给的”,这个认知明显错了。
我国《劳动法》第36条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即便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这项规定的,也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绝对得不出“工资按月给就应该天天都上班”的结论。
月工资又称月薪,其本身是计时工资的一种,但不是以每月的实际天数为分母计算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根据我国《劳动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21.75就是扣除双休等国家规定假日后应出勤的天数。说工资按月给就应该每天都上班,显然是对法律的背离。
休假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也是为什么劳动者在节假日加班,应得到双倍或三倍工资的原因。员工周末休假,没有及时看到微信群的留言,这不能判定员工不敬业、不积极、不负责。手机充电、不在身边,或者本人在忙其他事情,都有这种可能无法及时回复信息。
再说,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性,来源于员工的归属感、成就感、荣誉感。当企业和员工建立起双赢的良性机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从单纯的“雇佣关系”升华为更为紧密的“伙伴关系”,员工才能成为企业效益、利润、财富的源头活水。
一个未经研究的个人决定,还说“如果不接受,可以考虑提前离职”,这是何等伤人心的话。说出这种话,证明这个院长的情商欠缺。若不改变领导作风,很难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总之,温某某需要上一堂法制课,也要提升管理能力。同时也提醒我们,落实《劳动法》赋予员工的各项权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雷钟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