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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画闲言】
逼迫离职花样多,当补上监督制约短板
  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一些用人单位裁员时为降低成本,耍尽花招,通过无故调岗降薪、边缘冷落等方式,变相逼迫员工主动离职。专家呼吁,在争议处理中,强化对逼迫手段的合法性审查。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系统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指导实践。(10月17日法治日报)
  据了解,企业逼人离职的手段包括大幅降薪、调离岗位、变更工作地点、安排过重的工作任务等,甚至还有侮辱人格的方式。总之,企业很任性,员工很无奈。其目的,自然在于规避法律规定的企业辞退员工应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在员工无过错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员工“自愿离职”,无疑用人单位就可以免责免偿。
  笔者以为,企业用种种花招逼迫员工离职,与对逼迫离职行为的认定困难,缺乏相关法律规范与制度设计,导致缺乏有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直接相关。换句话说,用工方是否发生了“逼迫性”行为,难以认定。
  尽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于用人单位,法无禁止即可行。但逼迫离职的不良行为直接损害了员工的权益。在一岗难求的当下,二次择业显非易事。况且“跳槽”的经历,对新的用人单位来说常常较忌讳。另外,由于维权难度大,成本高,时间长,即便遭遇不公,不少人也只好忍气吞声,违心地“自愿离职”。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劳资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当务之急是补上有效监督和刚性制约的短板,对“逼辞”大声说不,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有力的法律救济。鉴于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中,缺少对企业逼人离职行为有力有效的规制手段,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系统联合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指导实践;行政监督方面应扩大劳动监察的范围,对上述恶意的手段及其附带的言语等暴力、骚扰加强监管;在争议处理中,当强化对逼迫手段的合法性审查认定;工会组织应主动作为,积极介入相关纠纷,通过调解干预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劳动者亦应以明示方式表明自己不接受“逼辞”,坚决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
  总之,就是要让逼迫离职的无良行为受到规制和约束,让劳动关系实现和谐双赢。刘效仁/文王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