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来,我与检察机关颇具缘分。先是被选任为池州市东至县检察院的听证员,后又受邀担任池州市检察院的听证员。作为2023年全国百名最美生态环境志愿者,同时也是东至县公益协会的一名志愿者,这些年来,我一直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我们的公益协会经常开展一些垃圾清理、长江禁捕宣传、破坏生态环境线索发现等相关活动。另外,我的本职工作涉及粮食安全领域,这些都与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高度关联,因此深度参与检察工作的机会比较多。
2022年,我作为听证员参加了东至县检察院举行的方某某非法捕捞案件的听证会,其中检察履职的细致与高效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案件是这样的:方某某在河里使用地笼、电瓶捕捞鱼虾,被公安机关查获,因为价值超过了5000元,达到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虽然价值够上了立案标准,但结合方某某捕鱼时间短、次数少,渔获物价值不大,并退出违法所得,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等,拟对方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为此,东至县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我是很支持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听证会上我是这样说的:“方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目的也是为了生计,甚至他自己可能都不清楚这是犯罪行为,我认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他一个机会。同时建议加强非法捕捞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老百姓入脑入心。”
这看上去是一个小小的案件,但是透过这个案件,我能够感受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司法理念的传导和司法原则的贯彻。检察官并没有一诉了之,而是根据法律认真审视刑罚是否相当,并且举行听证会,让听证员来提提意见,说说想法。这种公开办案的形式很好。那么破坏生态资源的案件是否都可以不诉了呢?这其实也是我担心的一个问题。这场听证会后,检察机关加大了宣传力度,印发以案释法的小册子送达村民手中,并将一些资源环境类案件的庭审开到了“田间地头”,当地老百姓都来旁听,从庭审中学习法律知识,效果很好。
后来,通过参加检察开放日、人大代表交叉视察等活动,我也深入了解到,检察机关对于主观恶性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都是“零容忍”,并且在依法严惩、全链条打击的同时,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
以池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在风景区内超规模开采石灰石矿山造成大面积生态破坏的案件为例,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损害情形、行为人主观故意等情节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意见,以期将赔偿金用于修复被破坏的矿山生态,获得了法院支持。这个案件后来被最高检评为典型案例。如今,该景区内矿山得到全面修复,山体由灰变绿,周围亭台楼阁依水而立,步道两旁绿植茂盛,芳草茵茵,成了周边居民休闲散步的好去处。
几年来,无论是我参与或接触的这些案件,还是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我都能感受到检察机关在分类处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类案件时的检察智慧和责任担当。
我所在的城市——池州,是一座山水秀美的皖南滨江城市,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森林覆盖率长期稳居全省前列,有着众多“国字号”荣誉,是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城市、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也是长三角重要生态屏障,被誉为“天然氧吧”。所以,无论是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还是公益志愿者,我都期待着检察机关在生态资源环境领域,不断加大“府检联动”“行刑衔接”的力度,持续提升工作合力,深化机制建设,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为绿水青山筑起牢固的“检察屏障”。整理:吴贻伙吴荧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