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居民曾因室温不达标起诉供热公司并胜诉,今年再想交采暖费疑被供热公司拒收。对此,涉事的沈阳天润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当事人要求高还老投诉,交不上费是暂时性的。10月25日,辖区供热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部门已介入此事,涉事双方将见面协商。(10月25日极目新闻)
供热公司的说法似乎是在传递一个意思:惹不起咱能躲得起。但这种做法有种输不起的意味,也站不住脚。居民花钱用暖,当然可以对供热企业的服务提出相应要求,也有投诉的权利。从居民胜诉可以看出,其投诉并非无理取闹,否则也不会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热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若供热长时间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当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只要供热企业依合同约定为居民供热,就不必担心居民“要求高”“老投诉”。
此外,沈阳市每年11月1日才开始供热,如今供热期尚未开始,供热企业怎么知道其供热服务无法达到当事人的要求呢?遇到问题,首先应积极解决问题,而不能消极回避问题,更不能故意刁难提出问题的人。
细究之下,该公司的做法涉嫌违法。民法典第648条规定了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单位的强制缔约义务——向社会公众供热的供热人,不得拒绝用热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换言之,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供热企业是不能拒绝为居民提供热力服务的。
这不难理解。从本质上说,冬季供热是一项公益事业,供热方与用热方的合同具有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和强制继续履行的特点,这也决定了供热方不能单方行使终止权。本次事件中,供热企业通过技术手段拒绝居民在线交费,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去年因温度不达标输了官司,今年就拒收居民采暖费,供热企业的这种做法未免过于任性,显得荒唐可笑。不服法院判决,企业可以依法上诉或者申请再审;不满居民“要求高”“老投诉”,也可以据理力争,摆事实、讲道理。总之,有理走遍天下,何必像孩子一样赌气?
作为冬季北方地区的民生大事,供暖是检验各供热企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的试金石,也是检验各级政府部门保障民生工作成效的试金石。期待各方拿出应有的作为和担当,办妥这项民生工程,别让人看了笑话。
陈广江/文 闵汝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