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11月6日,陕西省榆林市佳县法院发布2023年第八批限制高消费名单,共纳入22名被执行人。记者注意到,这批名单中有两名未成年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显示,两人分别是生于2007年的王某1和生于2009年的王某。
“限高令”本是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力手段,但向未成年人发出“限高令”,不仅伤害了涉事未成年人,也削弱了司法权威性,让执法“剑锋”跑偏了。陕西榆林法院的做法,并非个例。2020年12月,河南郑州一名9岁女童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引发舆论关注。此后,郑州金水区法院发布致歉声明。2023年5月,成都一名11岁未成年人,连续两年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虽未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但其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未成年人显然不具有履行能力。在此类案件中,被执行人之所以是未成年人,多是其监护人原因造成的。
要知道,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为监护人犯错而“背锅”。
一些地方法院对未成年人发出“限高令”,让执法“剑锋”跑偏了,这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更暴露了相关司法部门法治意识淡薄的一面,显得荒诞、滑稽。对未成年人发出“限高令”,也削弱了司法权威性。
对未成年人发出“限高令”的法院,不仅要及时纠正错误,还要将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降至最低。比如对未成年人发出“限高令”,不仅给涉事孩子带来麻烦,还涉嫌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对此,权益受损的未成年人,可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只有“打疼”侵权的相关部门,才能让他们吸取教训,也才能给其他管理部门以警示,杜绝此类事件一再发生。戴先任/文闵汝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