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出台《民营企业首次违法合规免责清单(第一批)》,推动建立与经济社会改革创新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积极引导民营企业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清单》是国内第一个建立首次轻微行政违法合规免责清单的文件。(11月8日《南方日报》)
现实中,有的执法部门对民企“小过重罚”“以罚代管”“一罚了之”,有的执法部门对民企初次违法不分情况“一免了之”,这两种做法并不太关心民企是否接受教训彻底整改,都不是严守法律底线的正确做法。对民企来说,关键是要明确:“怎样是违法、违了什么法、怎么不违法”。只有这样,民企才真正安心。否则,同样的违法行为,今天说不罚,明天又说罚,民企就会左右为难,弄不明白该怎么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指出,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首违不罚”的构成必须同时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这三个条件,才可能免予处罚。关于“初次违法”,目前的立法尚未细化如何认定“初次”,是半年还是一年,或者三年五年?各地、各执法领域的规定不尽相同;至于“危害后果轻微”,则涉及违法次数、违法所得多少、主观恶意大小、消除危害后果的主动性等因素,要避免主观因素或一刀切行为;至于“及时改正”,则要考虑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是否采取了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措施及时改正。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就需要因地制宜,依法对“首违不罚”的规则进行科学性细化。
此次广州出台《清单》,首次将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与企业合规建设相结合,并明确除民营企业外,符合适用条件的其他类型企业也可参照适用。此外,《清单》首次将合规整改与违法行为调查的全过程相结合,规范了具体的实施要求和流程;《清单》还首次运用“指引+清单”的形式,在与民营企业经营行为关联度较大、成熟度较高的领域开展先行先试,试点成熟后再稳步扩大清单覆盖面。
执法不能只讲力度而有失温度,也不能只讲形势的热度而有失法律的尺度。广州这三个“首次”,将合规整改具体要求嵌入违法行为调查的全过程中,通过指引方式为适用首次违法合规免责“定标准”和“明规范”,明确了属于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危害后果轻微以及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而开展合规整改等合规免责的适用条件。整个过程,既有对具体情形进行分析研判,又有对适用首次违法合规免责可行性的充分评估,还有企业合规整改结束后,行政机关的全面评估。既彰显执法温度,又明确满足严格的法律条件;既遏制任性执法,又杜绝人情执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民企最强大的保护。只有坚持系统思维,对法规中的原则性依法进行细化,才能彰显法治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增强企业对法治的信心,更好地促进民企和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