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起诉该起车祸的侵权人还能获得赔偿吗?昨日,记者从合肥市庐江县法院了解到,此前,该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合肥中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定,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有权请求侵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遂维持原判。
据了解,2022年1月12日,张某驾驶电动车在下班途中,与刘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和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经鉴定,张某一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一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刘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
张某系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在认定工伤后,2022年9月,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张某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2023年3月,双方就侵权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张某诉至庐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责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保险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异议,辩称张某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庐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但就受害人遭受的医疗损失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受害人不得向侵权人主张重复赔偿。
张某主张的医疗费已扣减工伤保险待遇报销部分,对该项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对张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张某有充足证据佐证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庐江法院最终判处保险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经济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赔偿张某的损失。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合肥中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有权请求侵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张某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合肥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首席记者朱庆玲通讯员王译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