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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印发清单——
102项违法行为首违轻微免罚
  本报讯 5月7日,记者了解到,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合肥市市场监管首违轻微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
  《免罚清单》明确,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的行为坚持“容错纠错”原则,实现轻微免罚。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实际依法处罚。同时,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
  何种情况可适用于首违轻微免罚呢?《免罚清单》列明102种违法行为及免罚条件。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和物品以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免罚条件是商家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并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即可纳入免罚。
  再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反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和物品以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该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条件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轻微免罚条件: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徐琪琪实习生张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