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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同一家单位多次工伤 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2014年5月12日,蒋某进甲厂担任操作工,同月甲厂开始为其购买社保。2016年7月,蒋某在工厂因操作不当受伤,经鉴定为工伤十级。2019年2月,蒋某再次因操作不当受伤,经鉴定为工伤九级。蒋某停工留薪期满后,认为工作风险太大,遂向甲厂提出辞职,并向工厂主张两次工伤的工伤待遇。双方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产生了争议。蒋某主张两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甲厂仅愿意按照九级工伤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蒋某遂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经调解无效,仲裁委最终裁决甲厂应当按照九级工伤标准支付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件解析】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案中,蒋某在甲厂连续工作期间两次受到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分别为十级和九级。在离职时,应当按照所受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九级,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在连续工作期间的多次工伤的规定。如果劳动关系有中断,比如蒋某先是在甲厂工作,受了十级工伤后离职,接着再次入职甲厂,又受了九级工伤,则再次离职时应当分别计发工伤待遇。李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