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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公司干预员工私德问题要慎重
  近日,浙江温州乐清市一企业发布“关于禁止婚外情和出轨通知”,称公司已婚员工如有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等不良情况,将作辞退处理。6月12日,该公司回应媒体称,这则通知旨在倡导员工保持家庭和谐,稳定工作。律师则称,劳动者若因为这个原因被辞退,可依法维权。(6月13日极目新闻)
  民营企业干预员工“私德”问题,并发布文件,这个情况比较罕见。或许是因为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国企、公共部门的人员接连曝出“牵手门”、“微信不雅聊天记录”,影响很不好,引发了这家民企的忧虑。
  然而,民企与公共部门包括国企,在涉及人员道德范畴的管理时,有些问题上却是不能“同日而语”的。婚外情、出轨之类的现象,肯定不好,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家庭和谐、工作情绪等等,但在法律、个人权利层面,这毕竟属于个人私德范畴的问题,除了当事人配偶有权通过民事法律主张相关权利、追究相关人员侵权责任,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执法部门,一般来说都无权干预。
  行政官员和国企高管“出轨”,通常都会受到免职等处理,并且,即便丑闻被公之于众他们也不敢有脾气,这与他们的公职身份有关。行政部门官员、国有企业高管都是掌握公权力者,他们不但要受到党政政纪的约束,而且属于社会监督的对象,这决定了,公职群体的私德标准高于普通人,而隐私等私权利范围小于普通人。这种私德与私权原则,并不意味着对公职人员的“道德绑架”,更谈不上侵犯私权,因为在是否从事公职的选择上,每个人都是自由的,而一旦选择了公共职业,就意味着同意承担更多的道德义务,包括对接受社会监督的认可。
  但非公职人员通常没有让渡私权利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家庭成员除外)都无权对普通人的私德、隐私作过度的干预,比如,舆论领域可以讨论个人私德问题,但“婚外情辞退”,显然是公司管理权的越界,公司只能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合理的规章制度去约束、惩戒员工。因而有律师表示,劳动者若因为这个原因被辞退,可以依法维权。
  不管是律师提醒,还是网友质疑,不等于说就是对私企员工“出轨”的认可或同情,而是说,法治社会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遵从“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的原则,任何组织的“家法”都不能触角过长。
  该公司的文件中曾提到,宣扬忠于家庭、忠于夫妻爱情、爱护家庭而全心工作的企业文化。而企业文化的主要功能是软约束,企业价值观被践行,要建立在全体员工充分认同的基础之上。因此,如何引导员工认同“忠于家庭、忠于夫妻爱情、爱护家庭”的价值观,才是公司该做的功课。□马涤明